本报讯(记者 宋世明 实习生 王羽)2020年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83件290人,提起公诉1235件2702人,其中涉及长江及其支流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占一半以上。
12月8日,在省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这一组数据见证了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长江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力度。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今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省委关于长江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全力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某贸易公司多次利用暗管向长江偷排未经处理的底舱废油水,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经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镇江市检察机关就相关部门对在长江中非法采砂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提起5件行政公益诉讼。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彭某某等五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纵他人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黑社会组织放纵行为诉请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将全面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作为公益诉讼办案首要目标。今年以来,通过诉前程序共督促治理恢复长江流域被污染水源39处,共计245.6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4.65公里,推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74.6亩;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5.5亿余元;补植复绿林地126亩,放生各类鱼苗900余万尾。
“长江禁渔”成为国家历史性重大决策后,省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1-11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对在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通江湖泊及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提起公诉446件877人,案件数同比上升18.6%;对长江及通江河流中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53件,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20件。
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依法对捕捞、贩卖、收购进行“全链条”式打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王某某等59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870余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常州钟楼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长江禁渔”职责监督案,促使市场监管局依托检察监督成功查处违法行为,被省市场监管局评为全省“长江禁渔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为了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长江治理难题,省检察院指定南京铁检院作为长江江苏段机动管辖检察院,优先管辖全江苏段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而督促属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淮安五市检察机关共同签订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确立了涵盖跨区域案件管辖、执法司法信息互通、跨区域重大案件会商等10项机制。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与上海、浙江相关检察院共同签署《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南通市启东市检察院、海门区检察院与上海市相关检察院联合签署了《北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实施意见》,不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区域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