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细化落实中组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近日,省委组织部修订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对标新时代新要求,推动公务员考核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覆盖,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人”与“考事”有机结合,激发广大公务员勇于担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
《实施办法》共6章、39条,从指导思想、内容标准、程序步骤、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力争科学精准、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江苏特点。
《实施办法》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调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在考核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切实强化考核内容的政治性、导向性、针对性。
《实施办法》注重发挥政策整体效应,注意与《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政策规定紧密衔接,特别注重与机关年度综合考核融合并进,推动部门(单位)把目标任务落实在平时、分解到个人,形成从组织到个人的考核“闭环”,在促进广大公务员履职尽责过程中,更好地助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地落实。
《实施办法》强化考核结果综合运用,明确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单位综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明确上一年年度综合考核一、二、三、四等次单位,公务员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为30%、25%、20%、15%,前两年年度综合考核均是第一等次的单位为35%。加大刚性约束力度,对平时考核被确定为“一般”“较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区分不同情形,明确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降低职务(职级)层次、辞退等惩处措施。
《实施办法》还对新录用、调任(转任)、援派(挂职)、参加帮扶、单位派出学习、参加专项工作、军队转业、病(事)假、受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等10多类公务员的考核事项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辖区内各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核查了解。鼓励各机关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地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着力推动解决考核对象不够精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持续开展不够有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