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联盟 > 联盟单位 > 省高级人民法院 > 普法动态 > 正文
南京海事法院首起海事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2024-03-27 10:07:00来源:北京西路瞭望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不断加大,砂石价格一路上涨,甚至形成采、运、销的黑色产业链。而江苏作为建筑大省、航运大省,对海砂的需求量大,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非法开采海砂后的销售地。

3月26日,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售卖的刑事案件,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出庭履行职责。

这是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试点管辖工作以来首次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关键一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20万元。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海砂是“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驾船前往指定海域,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船上,李某支付15万元。当装满船砂的船舶返回至江苏境内,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现场查扣船载海砂1.38万余吨,经司法鉴定海砂价值为34.2万余元。去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3月31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去年12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起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事刑事第一案。

庭审中,南京海事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0个月,并宣告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是打击非法采砂链条中购买、运输、销售环节的典型案例。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重要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将危及建筑安全。

近年来,盗采海砂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并呈现由“采运销”一体化向采运分离、“采运销”专业化演变的发展态势。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盗采海砂船只流动性强,往往很难抓到源头。

如何更有力打击相关犯罪,遏制盗采海砂高发势头?该案在审判机制上进行了创新探索——

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对非法盗采、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对于打掉下游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大亮点在于涉案海砂经司法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一般的刑事案件,往往会判决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考虑到该案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该案没有简单没收违法所得,而是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对于类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作为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该案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开展的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具有特殊意义——

强化海事专门管辖职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事、行政案件一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开展相关海事刑事审判试点,是对建立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专门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深化探索。

更为顺畅促进程序衔接。根据2022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归口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在此基础上,将与此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一并由海事法院审理,可以使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刑事和公益诉讼程序衔接更为顺畅紧密;

更加有力凝聚工作合力。发挥海事司法与涉海执法部门业已建立的协作机制,进一步筑牢惩治海上犯罪、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