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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通过 强化政务诚信 严格失信惩戒
2021-08-03 15:04:00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记者 施琛耀)7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首次“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29日通过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作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少有的3次审议后通过的法规,本条例集中体现了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凸显政务诚信,以更好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如何实现政务诚信?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门有针对性地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即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事关信用主体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严冬介绍,条例因此对信用状况认定作了整体性制度设计,其中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强调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条例规定,失信惩戒要以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及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

条例还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予以高度关注,对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全过程作了规范。条例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明确禁止性要求,强调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更不能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相关信息。

信用信息一旦被记录,目前难以修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明确了诉讼复议救济渠道。条例还完善了信用修复规定,要求省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