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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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