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第二章备案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报备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区域内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