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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据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权益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四章数据流通第五章数据产业第六章数据应用第七章数据安全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平台,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开展数据源头治理,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数据。第四十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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