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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
第四十一条港澳投资者个人和港澳投资企业中的港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审、评价或者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第四十九条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就港澳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对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港澳投资者的投资,或者不依照征收补偿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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