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实际取财数额与 损失数额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2022-07-01 11: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章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隐瞒已将厂房出租给他人的事实,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收取租金1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另支付6000元中介费。本案中,章某实际诈骗所得为10万元,而李某的实际损失为10.6万元。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因章某的诈骗行为损失10.6万元,犯罪数额应据此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章某对李某所支付的6000元中介费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数额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其中,行为人取得财产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基本构成的结果环节。当行为人取得财产数额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数额出现不一致时,在诈骗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数额可能小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数额。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犯罪投入了相关成本,犯罪成本的存在造成了诈骗实际所得额的减损,但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仍应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认定;因为诈骗行为延伸或衍生的后续效应,扩大了被害人的损失,此种情形下,应以其实际骗取的数额为诈骗数额。因此,本案章某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10万元,而非10.6万元。

作者:仲露阳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