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毁损的价值认定
2022-08-09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王某通过“闲鱼”网站平台出售明代晚期青花忍冬纹花卉盘,案外人彭某与原告王某达成买卖合意,并约定合同价款为5800元。原告王某委托某物流公司托运案涉青花瓷盘,并为案涉青花瓷盘办理保价5800元手续。为此,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货物保价费29元,快递服务费15元。交货时,彭某发现案涉青花瓷盘已经碎裂,故拒绝收货,要求取消交易,原告表示同意。此后,原、被告之间对案涉青花瓷盘的赔偿进行协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价、保价5800元进行赔付,被告认为快递合同约定货物毁损后,实际价值与保价不符的,以实际价值为准,而案涉青花瓷盘为仿品,实际价值不超过2000元,被告应以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原被告双方对赔付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引发诉讼。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毁损货物的价值如何认定。

首先,古玩文物行业属于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特殊行业。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古玩,古玩真伪和实际价值并非是依据第三方平台审核的结果确定,而是依靠买家对于古玩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在平台上挑选并购买。合同订立过程本身,就是当事人基于其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对预期的利益和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权衡。

其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个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基于古玩的特殊性,其价值并无绝对的衡量标准,而是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判断,其为自身判断所付出的金钱总量即为某一特定古玩的价值,这一判断也符合古玩行业的古老规则,即“买者自慎”。

在本案中,案涉青花瓷盘在“闲鱼”平台交易价格由买方确认为5800元,买卖双方对案涉青花瓷盘的价格达成合意,且买方已实际将价款转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无论案涉青花瓷盘是否为仿品,其价值应当认定为5800元。因被告某物流公司的过错致使原告王某未能获得的对价5800元,即王某的实际损失。被告某物流公司应按原告王某的实际损失以及托运货物时声明保价价值5800元予以赔偿,并返还快递运输费15元。

作者:常虎 方徐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