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济性裁员违法
2022-08-09 09: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某纺织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召开职工会议,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与原告李某等人的劳动关系。原告申请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进行全面健康检查。洪泽法院以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被告未正常生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1月12日,卫健委出具《关于“某纺织有限公司属于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公司”的证明》。被告于2020年向卫健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进行全面健康检查。

【评析】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能够保障劳务者的切身利益,又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卫健委出具的证明及被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可以认定被告生产线存在职业危害。该公司未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便依照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做全面健康检查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为职业健康检查。

本案中,某纺织公司未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以经济性裁员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等人有权要求某纺织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并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作者:陈昱阳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