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不合理制度解聘员工属违法
2022-08-09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快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系统输入或上载虚假的信息、数据……为不诚信、欺诈行为。”“上述不诚信、欺诈行为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某快运公司经调查发现,2020年1至6月间,朱某对驾驶员的跟车培训有5次记录错误,遂据此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单位的规章制度(俗称“内部法律”),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要依照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并具有合理性,不得明显超出社会大众一般认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落实这一规定有个前提,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处分劳动者的,应当对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理性要求的,不得作为处分依据。

本案中,朱某录入信息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该公司规章制度“不以该行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为限,也不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为限”的规定,于劳动者过于严苛,与法律规定精神相悖,明显不合理,公司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和客观条件,应支持朱某要求和某快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娟 古林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