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承揽的区别认定
2022-09-29 14: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0年1月,唐某因家中装潢,至被告李某处购买装潢材料,后被告李某联系原告王某及案外人严某至唐某家中装潢,在装潢过程中,因梯子高度不够,原告王某自行改装,在使用过程中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原告王某以其系李某雇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李某则抗辩其仅是介绍人,王某系承揽,不同意赔偿。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行为是雇佣还是承揽,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系李某联系安排到唐某家装潢,属于雇佣关系,应当由雇主李某承担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承揽关系,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

雇佣与承揽,可以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判断:受雇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工资是一次性的还是相对固定的,如按月支付,劳动工具由谁提供,工作由谁安排决定。两者的区别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点,1.承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能够交付工作成果,可以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安排和指挥,缺乏独立性;2.承揽的目的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则是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两者工作的目的性不同;3.承揽要独立承担风险,如在工作中受伤,风险自担,而雇佣活动中产生的风险则由雇主承担。

本案中事发当天原告王某自行独立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不存在控制、指挥、监督关系;原告使用的工具并非被告李某提供,梯子系被告唐某家中所有,王某临时拿来使用;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原告王某并非固定在被告李某处工作,而是李某在卖掉装潢材料后,有人要求其介绍工人安装,其联系原告等,原告提供的是一次性的工作成果,劳务费用也并非定期给付,而是完成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给付。综上,结合全案,可以认定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作者:朱啸轩   编辑:孙秦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