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2-12-07 11: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姜某(男)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李某于2016年4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在李某某出生后不久,李某因术后感染去世。随着李某某一天天长大,姜某越来越发觉女儿在外貌、性格上与自己迥异,为了打消自己的疑虑,姜某于2021年6月12日申请对其与李某某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姜某并非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此后,姜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李某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法院判决将李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某的父母。2021年11月,姜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要求李某某、李某父母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其所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另查,李某某出生后大部分时间与李某父母共同生活。

【评析】

忠诚,是婚姻里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善良风俗的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经鉴定,姜某并非李某某生物学父亲,表明李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对姜某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作为抚养人被配偶欺诈,进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构成“欺诈性抚养”。李某生前对姜某隐瞒李某某非其亲生的事实,导致姜某因受欺诈而抚养李某某,其所支出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返还。姜某所支付的抚养费,可以结合相关支出凭证、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李某某实际与外祖父母居住生活较多等因素综合考虑。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因此而自然消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李某已去世,其因欺诈性抚养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

作者:邵依婷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