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侵权纠纷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
2022-12-07 11: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2月1日18时许,在某砂石场,许某某与胡某某、李某某因场地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揪扭在一起。公安机关与在场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发经过,虽有对谁先动手的陈述不完全一致,但均提及许某某用手机在现场拍摄视频,拍到李某某的时候,李某某不让拍,在揪扭过程中,许某某抓了李某某头发。后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评析】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过失,此时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因此,我国侵权法规定,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制度,称之为“过失相抵”。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互相侵害的行为即“互殴”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及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矛盾,没有采取正当方式解决问题,综合公安机关对各方以及现场目击者的询问笔录,李某某与许某某均存在撕扯、殴打对方的行为,可以认定李某某的损害系双方揪打的结果。综合本案的起因、当事人的情节等实际情况,本案认定李某某与许某某对此次纠纷各承担50%的责任。

作者:谭毅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