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朋友圈恶意“吐槽”商家 被判赔偿25000元
2022-04-01 14:45: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信息社会,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侵犯了他人名誉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L女士因装修位于郴州市嘉禾县的房屋需要,在B商贸公司购买了A品牌瓷砖(B商贸公司为A品牌陶瓷在嘉禾县的总经销商),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项未支付。2021年6月,B商贸公司将L女士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诉请L女士支付瓷砖款本息。然而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6月23日至26日,L女士连续四天在其朋友圈(1100余人),发布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九张照片,配文“做生意做的就是人品,出现问题瓷砖店老板还不管,说有厂家合格证,只要求给钱,不给就算利息,他家的瓷砖出现这问题的有很多家了,这样的店家谁敢去买”“本来是买瓷砖,变成买气受”等文字内容。并在朋友圈评论“A品牌瓷砖店与C品牌瓷砖也是同一个老板”“态度差、人品差”“少让别人上当”等文字内容。她还用同一微信号在一个有404人的邻居群里,发布“邻居们,以后可别去A品牌瓷砖店买瓷砖了,太坑人了,已经坑了好几家。”“好几家的瓷砖都他家买的都有这情况”等文字内容。

6月24日,B商贸公司向湖南省郴州市某公证处申请保全当日L女士于其朋友圈发布的四次对该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九张照片及配文、评论内容,并为此支付了公证服务费2000元。6月25日,B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电话通知L女士,要求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同日,接到报警后,当地民警检视了L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并打电话告知L女士停止侵权行为。

随后,B商贸公司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案前调解以及时阻止L女士继续发布损毁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

6月26日,法院电话与L女士沟通,L女士表示不同意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L女士在其朋友圈及邻居群发布的关于A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均无证据证明是A品牌瓷砖具有质量问题造成。L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不可避免的让其微信好友阅览、知悉。这类字眼让人看后不可避免地对A品牌瓷砖的评价降低,使其社会地位降低,影响了他人对A品牌的公证评价。故L女士客观上实施了侵犯A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

虽然L女士辩称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仅是为了发泄个人心情,没有其他用意。然而在发朋友圈第三日L女士收到对方律师及民警警告后,仍继续发布对A品牌瓷砖名誉不利的信息。因此法院认为,L女士具有贬低、毁损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被告L女士的行为侵犯了A品牌瓷砖的名誉权。

原告B商贸公司系A品牌瓷砖在嘉禾县区域的总经销商,A品牌瓷砖的名誉遭到毁损,其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导致了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L女士赔偿B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25000元。此外,L女士需在朋友圈发布为原告B商贸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发布4次,连续30日)、出具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原告B商贸公司的经营门店(张贴时长持续30日)。

L女士随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并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或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直接造成他人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或者通过扩散后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应认定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与商家或厂家直接反应并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应当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切莫采取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等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原本想维权的自己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者。

作者:雷丰利   编辑:胡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