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强行收购他人茶枯饼均获刑一年半
2022-04-01 15:26: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施某、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施某按约定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晏某(被告人施某的舅舅)的榨油厂,收购茶枯饼,得知茶枯饼已被被害人黄某、陈某收购,并运至某造纸厂过磅称重后,被告人施某、严某先后来到造纸厂,以其已提前约好收购为由,不许被害人黄某收购晏某的茶枯饼(经称重为5.24吨),并殴打被害人黄某。晏某见状解释其误认为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施某合伙,才将茶枯饼卖给被害人黄某,并提出要被害人黄某将这5.24吨茶枯饼让给被告人施某等人收购,被害人黄某等人同意。

但被告人施某、严某不表态,仍采取威胁方式要被害人黄某等人给出说法,否则不准被害人黄某等人开走装有茶枯饼的货车。

当日18时左右,被害人黄某等人被迫将整车共27.18吨(含被害人黄某等人从其他乡镇收购的21.94吨)茶枯饼,转卖给被告人施某、严某。第二日被害人黄某因未收到被告人施某、严某的货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施某、严某与被害人黄某、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施某、严某向被害人黄某等人赔礼道歉,并支付21.94吨茶枯饼的货款和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20275元。

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施某、严某强行收购被害人黄某等人的27.18吨茶枯饼价值人民币145685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施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1年5月29日,被害人黄某、陈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施某、严某。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于200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严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收购他人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严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施某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严某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刘万春   编辑:胡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