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04-07 16:34:00  来源:法润江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我省法治乡村建设,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办公室拟制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5月8日前反馈至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邮 编:210024

联 系 人:许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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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总体部署,大力开展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列,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探索开辟法治护农、法治强农、法治兴农的江苏法治乡村建设新路径,为法治江苏、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实践导向。

坚持人民主体。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成效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治”融合。始终坚持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建设治理有效、乡风文明、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坚持质效优先。始终坚持从实际从发,针对聚集提升村、城郊融合村、特色保护村、搬迁撤并村等“四类村”不同特点,根据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素养、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不断增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江苏实际、全社会合力推进、基层群众满意的法治乡村建设格局,基本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完善,农村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的“两完善三提高”任务目标。

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涉农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不断提高涉农领域立法工作水平。健全完善涉农法规规章,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维护农民权益、健全合作经济组织、强化种质资源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水利发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涉农法规规章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涉农领域立法后评估,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清理工作,出台配套制度措施。强化涉农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对不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涉农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全面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大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重点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农村经济秩序、危害农村水利工程、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及暴力恐怖、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收买外籍妇女为妻、非法收养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两委”队伍,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乡村”,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法护人生 法进家庭 法润村居”“情暖三农 送法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普法行”等系列普法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党内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劳务用工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加强培训“两委”干部和发展普法志愿者队伍,结合每月1天主题党日,开展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提升农村干部依法治村能力水平;依托农村网格化治理体系,推动每村建立新乡贤工作室、法律明白人辅导站,每个网格培育1户以上学法中心户、培养1名以上法律明白人,畅通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渠道。实施乡村法治文化覆盖工程,结合大运河(江苏段)法治文化长廊和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普法服务效能,推进乡村法治广场、长廊、庭院等阵地建设,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挖掘整理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等蕴含的法治元素,编写创作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小品、法治评书、法治三字经等法治文化作品,村每年组织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抓住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节点,利用庙会、集市、农贸会等时机,广泛开展法治文艺送下乡、“百案说法”村村行、普法助民村居行等普法惠民服务,引导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三大平台提档升级,打造融合度高、综合性强、一站式服务窗口;强化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资源整合和直接服务功能,为乡村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排查调处、特殊人群帮扶等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编制乡村法律服务目录,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为每个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不少于60小时,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参与纠纷化解、协助处理信访问题不少于30万件(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匹配度和便捷度,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深化法律援助“名优工程”,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覆盖延伸,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施“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鼓励基层开展“无讼村”创建,推动乡(镇)、村(居)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全覆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律师调解、公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逐步实现止讼、化讼、少讼乃至“无讼”的社会环境。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强化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调处成功率达95%。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全面推行“互联网+社会治理”“网格+网络”工作模式,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达100%;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刑释解戒人员安置和帮教帮扶;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建设,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七)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探索建立村“两委”干部法治建设履职报告评估制度,提高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的能力。着力增强自治能力,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修订完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备案登记、执行落实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推广圆桌会议、民情恳谈会、百姓议事堂等村民议事协商模式,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高“援法议事”水平,引导村民订立规矩、重塑习惯、涵养法治。强化法治保障功能,突出抓好“四民主三公开”,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农村巡察工作,巩固深化“阳光扶贫”、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等涉农信息平台运用,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规依纪依法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大力推广乡村“道德银行”,定期发布“好人榜”“善行义举榜”“道德点评台”,积极推动每户拥有1条崇德尚法、可读易传的家规家训,户外设有家规家训展示牌,持续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建设美好家园行动,教育引导群众革除陈规陋习,弘扬公序良俗,培育文明乡风。

(八)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围绕群众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强化职能整合、数据对接和业务协同,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依托12348实体、网站、热线三大法律服务平台,借助以“法润江苏”普法平台为核心的新媒体普法矩阵,收集研判农村高发法律需求,重点监测农民诉求、网络诈骗、非法金融等动态趋势,精准推送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和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加强“法润民生”微信群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微信群机器人,实现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加快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广江阴徐霞客镇“1+4”乡镇治理机制,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推进“简政放权”,规范“不见面审批”,强化“互联网+监管”,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

(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持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示范带动法治乡村建设。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优化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规范,定期复核评估,对因区划调整被合并吸收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予以注销,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撤销命名,督促整改。强化示范建设质效,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和年度通报制度,不断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力争推动全省2020年建成“百”个法治乡村建设示范村、2021年建成“千”个法治乡村建设品牌村、2022年建成“万”个法治乡村建设标准村,引领带动全省法治乡村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区域农村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和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压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协调,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及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法治乡村建设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村级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统筹安排,保障村级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加大投入,加强相关经费保障。

(三)注重考核评估。各地要构建法治乡村建设常态运行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各相关涉农责任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通过沟通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方式,共同研究、协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及省相关责任部门每半年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送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命名法治乡村。评价结果将作为法治创建、普法宣传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培育示范标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省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镇创建,注重总结法治乡村建设成功经验,挖掘培育示范标杆,积极评选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努力在全省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工作态势。要发挥传统新闻媒体、新媒体普法矩阵的功能优势,及时跟踪、深入报道工作动态及成效,为全省法治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全面依法治省的基础工程,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有效措施,是提高村(社区)法治水平、村居民法治素质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升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攻方向,以增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基本目标,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突出,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

第五条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数量达3个以上,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达8个以上,并能正常开展活动,在社区治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政社互动有序推进。制订村(居)委会依法履职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及派出机构工作事项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对其他委托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建立以群众满意度为主的跟踪考核评估机制,村(社区)为民服务能力和村(居)民自治效果明显提升。

第七条三社联动有效强化。形成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为支撑的互联互补互动机制,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政策措施有力,创新社区治理成效显著。全国社会工作者持证人数占村(社区)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为城市社区不低于60%、50%、30%,农村社区不低于30%、20%、10%,最少不得低于1人。

第八条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社区)级组织成员无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民主选举规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第十条民主协商充分。能够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运用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社区治理委员会、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多种协商形式,对与村(居)民利益相关事项和村(社区)重大事项广泛开展协商,做到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实现村(社区)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民主决策有序。所有村(居)级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

会议决议

的程序规范、记录完整,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范围恰当。

第十二条民主管理有效。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村(居)民关注度高的问题和影响村(居)治理的难点问题,能有效调处和规范邻里家庭、社会治安、平安建设、公共道德等方面行为,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第十三条民主监督规范。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固定的“三务”公开栏,公布信息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法治宣传扎实推进。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居)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带头学法守法。加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司法行政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建有一个“法润民生”微信群,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法德并举。村(社区)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思想文化阵地。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广泛开展道德模范巡讲、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发挥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开展文明礼让、文明餐桌等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村(居)民语言文明、行路文明、停车文明、交往文明。积极推广“法治道德银行”“善行义举榜”“诚信红黑榜”,建立道德积分评价、信息入档、典型推广运行机制,健全村(居)道德奖惩体系,树立新风正气。

第十七条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到位。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功能符合《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要求。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利用度高,做到“一室多用”,避免资源闲置浪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现全覆盖,困境儿童排查、建档和保障措施到位。

第十八条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健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服务社会化水平较高。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大力发展,根据居民需求,供销合作社、超市、电信、邮政、金融等各类市场主体在村(社区)普遍设立服务站(点),方便居民生产生活。农村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传统和优势发挥充分,社区互助服务积极开展。外来人口较多的村(社区),能够积极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社区融入。志愿服务制度健全,以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为重点,广泛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队伍不少于4支。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并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第二十条村(居)环境整洁优美。村(社区)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停车,乱设摊点现象,无违规破墙开店,车棚楼道内无杂物堆放,无倒墙破壁杂草丛生,路灯楼道灯无损坏,河道无倾倒垃圾现象。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垃圾袋装化率100%,绿化区域无践踏、损坏现象,无垃圾、杂物。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治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深化“互联网+社区”理念,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全科社工”。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电子台帐,运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效能。

第三章创建

第二十二条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要求。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把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到辖区内,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发动群众,整合各方资源,积极营造氛围,把创建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要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办好事实事,吸引村(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弘扬法治精神。

第二十四条依法治理机构、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典型经验。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评选

第二十五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要重在推动创建工作制度化和长效化,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评推荐与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验收与居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凡按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标准的村(社区),均可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命名: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级依法治理机构、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二十七条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对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每两年定期组织复评。

(一)市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居)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居)级组织成员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市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三十二条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设区市司法局商民政局共同负责。各级依法治理机构、司法局、民政局要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三十四条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各镇(街)、村(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创建电子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有条件的可加入“江苏省法治宣传管理平台”系统。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每年要对当地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组织一次自查、复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每两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一次对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地复核抽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并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