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丨军事法治让防控工作高效有序
2020-04-16 10:13: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对于经过军队指挥领导体制重大改革之后的人民军队来说,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仅是一次全面检验,而且是一次大考。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军事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专访了西南财经大学军民融合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建田教授。

军队投入抗疫一线于法有据

记者: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军队作出重大贡献,获得高度赞誉。请问,军队及其人员参与地方疫情防控一线的法律依据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建田:我军医护人员参与这场战“疫”的法律法规依据十分充分: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军队的条令条例。军队传染病防治条例、卫生条例、内务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等军事法规中,规定了做好传染病检疫与防治的相关条款和内容等。如军队传染病防治条例专门规定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部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要求全军团以上单位应当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还应当组织区域性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

三是国家和军队制定的有关卫生防疫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如军队卫生防疫工作规则、部队卫生管理制度等。

这次疫情,我们还看到空军动用了军用运输机、陆军出动直升机、中部战区派出运输车、省军区(警备区)出动民兵、武警部队动用警力等,直接担负抗击疫情的综合保障工作,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数量更多,已经不限于单一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领域的行为规范和调整范围。

军地协同依法运行高效得力

记者:军队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提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组织领导能力,提高依法防控工作实效?

张建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对组织领导、军地协同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这也是军事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军队自始至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形成集中统一、分工负责、联防联控、高效得力的工作机制。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实证明,只有坚持依法防控,才能使军队参与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以及军地协同的密切程度达到新高度,有效提高疫情防控工作质量和效率。无论是火速驰援武汉、全力救治患者,还是做好综合保障、组织应急科研攻关,无一不体现着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有序的法定工作格局。

完善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制度

记者:能否结合此次军队参与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从军事法治建设的角度,谈谈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需要完善包括疫情防控等在内的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吗?

张建田:结合这次我军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发现,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军队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偏少,内容过于笼统,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亟待充实和完善。

通过这次军民共同抗疫的实践,要认真梳理和审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规范到位、内容是否明晰。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涉军条款的实用性和科学性需进一步研究,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新体制下军队适用和执行的需要。特别是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更要及时通过国家立法予以固强补弱、规范到位。

这次军地分别或联合启动了航空、铁路、公路和城市交通运输线,为抗击疫情通过非常态途径输送大量医务人员,运送数量众多的医疗救护物资设备、群众生活必需品。但是,军事运输在紧急调拨、协调、送达,以及部队在担负疫情防控任务期间,武汉市生活物资网点运输保障任务的过程中,似乎并没有触及国防交通法的相关内容条款,这表明现行法律存在着短板与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军队、地方和行业制定的国防交通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数量较多,共有130多项,其中一些法规与国防交通法不相适应,有的内容过时、与上位法衔接不畅,甚至相互抵触,直接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建议突出国家专门法律的主导牵引作用,对特殊情形下的军事交通法规规章进行必要的清理,真正让国防交通法在促进军民融合、依法规范诸如抗击疫情这一特殊情形的交通运输等方面有所作为。同时,借鉴军队参与2003年“非典”疫情防控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在国家相关法律层面,就启动军地之间应急处置程序、方案出台的时机与条件、支援力量组成与展开、保障制度与措施等问题予以更加明确的规范。

依法防疫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记者:通过这次军队抗击疫情战斗,我们深感军队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每接受一次重大任务,总是以从严治军、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你认为军队在军事卫生法治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张建田:在这次抗疫中,我发现全军和武警部队依法防疫抗疫工作做得很好。如在坚持科学救治的同时,投入抗疫一线的全军万余名医护人员注重加强自身防护,保持零感染。

应当看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军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军事卫生法规规章数量不多,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军队承担各项急难危重任务的需要。如在这次军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传染病防治条例多数条款处于休眠状态、利用率不高。条例应当时刻关注国家立法动态,重视与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的衔接,做好“立改废”工作。尤其是着眼新时代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军队联勤保障体制改革、部队应急、疫情控制的需要,结合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联勤卫生保障的实际情况,总结吸收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条例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适用性,这是军队有关立法部门需要着重考虑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军队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只能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那么,军队出台的法规制度应当结合此次疫情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精准把握其立法权限的基础上,重视国家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确保军队参与疫情防控紧张有序、务实高效、规范合法。这次军委后勤保障部牵头展开军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军队专业医疗力量投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军紧急出台防疫物资采购“三联机制”,联勤保障部队与地方铁路调运部门协调医疗紧急物资的运输任务;武警湖北总队官兵承担疫情防护现场的巡逻、定点警戒等,都应当上升到行为规范,在军队卫生条例等军事法规中有所体现。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丽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