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全省首部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新规
2024-10-25 10:45:00  来源:法润江苏

近日,苏州着眼低空经济产业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积极运用法治化、制度化手段提升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办法》全文共二十三条,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一是填补“一个”政策空白。为加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办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上位法,同时吸收借鉴深圳、四川、重庆等地区有关低空经济产业促进的条例经验,从职责分工、飞行服务、应急服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实现了苏州低空飞行领域在制度层面的创新探索,适时填补了民用航空器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方面的规范空白。该《办法》与《苏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苏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共同为构建起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二是强化“两项”重点服务。《办法》首次提出“安全有序、协同高效、惠企便民、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等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在飞行、应急两项重点领域,为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人和民用航空器提供多项配套服务。在飞行服务方面,要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公布全要素信息,包含本市低空范围内气象、飞行动态、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同时明确反馈全流程结果,包含依规定反馈低空飞行计划申请、飞行前申请和起飞后结果确认等多类型批准结果。在应急服务方面,要求重视飞行安全,提出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预案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开展救援活动、异常情况处理不同需要,及时报送向相关部门情况或者提供信息协助。

三是做好“多点”衔接互通。针对低空飞行涉及部门广、分工细的特点,《办法》通过提出政府领导统筹,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协同的思路,确保地方和空管的协同配合。在职责分工章节对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应急等十多个部门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形成工作合力。要求市级平台飞行服务监管平台分别做好与上级相关平台对接、与有关部门的互通,实现信息交互。此外,《办法》还合理预留政策“接口”,结合低空经济被列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顶层设计和配套规定不断更新完善的特点,通过先试先行、合理设置有效期等方法为后续地方立法积累经验,做到与上级后续新规保持一致。

苏州市司法局 刘珍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