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扬州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以来,邵伯湖“水清、岸绿、景美”,是候鸟迁徙的重要栖息地。每年秋冬交替时节,小天鹅、黑水鸡、秋沙鸭、獐鸡成群结队地从远方飞来,成了不少摄影爱好者捕捉的美丽画面。但是,不少摄影爱好者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反映,这两年很难拍到候鸟集体迁徙的画面了,去年12月中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座谈交流,获悉到一条重要线索:有人在邵伯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调查与处理】
获悉情况后,扬州市食药环侦支队高度重视,立即报请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从邗江公安分局、高邮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2015年,马某在方巷镇沿湖村经营着一个小饭店,为了吸引顾客,以打渔为生的马某经常到邵伯湖、高邮湖等地去垂钓、打捞鱼虾,全家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退渔还湖以后,马某整日贪图享乐、游手好闲,总想着不劳而获,还经常向别人借款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就在马某思量着如何扩展自己的赚钱渠道时,一次朋友在他的小饭店聚会喝酒时,提出目前市场上许多有钱人喜欢吃野味,一只天鹅最高能卖到8000元,一只野鸭也能卖到200元,只要能弄到货物,就有钱可赚。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每年秋冬交替时节,每次捕鱼时马某都会发现,在湖面上小天鹅、黑水鸡、秋沙鸭、獐鸡等都会成群结队地从远方飞来觅食,于是,他思量着怎么来猎取这些“野味”。当初没带捕猎工具,自己单打独斗成功率较低,于是决定找几个帮手一起干。警方初步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马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分工明确,相互之间联系说暗语、打掩护,长期使用毒饵料猎捕野生动物,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他们通过网络销售、定点交易、送货上门等方式贩卖牟利,获利近百万元。
马某交代,自2016年以来,他们先后10余次猎捕野生动物共计上千只。单是去年10月20日一天,他们就捕杀到100多只獐鸡。疫情期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也逐渐提高,可面对丰厚利润,马某团伙还是铤而走险,继续顶风作案,年初几次猎捕野生动物。为有效收集证据,专案组成员开展实地走访,获得了团伙组织者马某的身份信息及具体住址,并获取少量疑似被毒死的野生动物及家禽尸体。同时,运用大数据深度研判出与马某有着密切联系的10名可疑人员。
2月20日凌晨,专案组收网。根据马某供述,又成功抓获收赃者胡某、朱某等人。2月28日,循线追踪打掉了另一个以彭某为首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团伙,1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现场查扣野鸭等野生保护动物60余只。
【法律分析】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彭某为首的两个团伙,长期使用毒饵料猎捕野生动物,先后10余次猎捕野生动物共计上千只,获利近百万元。这一行为已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将依法处以罚款;已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进一步推动落实“两法衔接”,畅通日常联系、执法保障、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扬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案相关情况。今年疫情期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犯罪嫌疑人面对丰厚的利润,马某团伙还是铤而走险,继续顶风作案,多次猎捕野生动物,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邗江公安分局、高邮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以马某、彭某为首的两个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团伙。这也是扬州公安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中抓获人数最多的一次。 这一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扬州公安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扬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