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暴力索取债务的刑事认定
2020-04-09 10:2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因钱某欠王某10万元钱,王某多次向钱某追讨,但是钱某一直未还欠款。隔日,王某伙同李某至某行二楼,采取拖、抬、踢、推、拉、扒手、塞腿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钱某从二楼抬至一楼塞进轿车,带至某茶厅。在茶厅内,王某等人逼迫钱某写下10万元的借条及2张承诺书,后王某还以威胁的方式单独向被害人钱某索取到利息5000元后让其离开(持续时间长达8小时)。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及其李某使用暴力强制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及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王某还构成抢劫罪(实行过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债务问题的过程中用非法暴力手段强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就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及其李某非法拘禁钱某时间长达8小时,完全符合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24%以内都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24%-36%之间的合同视为法律承认的自然债务。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超过上述的部分利息为非法债务,因此在民法领域该部分的利息约定视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是无效的。索要债务时,应索要合同内债务金额,若存在多余部分,是以收取利息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当场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就不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故王某还需对其单独劫取利息的行为负责,就应当以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论处。

吴 霖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