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可转化为虚假诉讼罪
2020-05-06 14:1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2%,由陈某提供担保。得款后,王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向担保人陈某追偿。陈某在向李某偿还了32万元后,李某隐瞒陈某正在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以王某所打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王某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未参加诉讼。诉讼期间陈某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后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李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时担保人陈某已还清50万元本金及利息。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意见如下:

李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隐瞒了借款已部分归还的事实,确实属于“部分篡改”,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但李某在担保人陈某已经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王某的财产,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该规定中仅提到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未提到生效判决书,但本人认为,判决书的效力要高于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书,更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正常情况下,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书,是因为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起诉时当事人就已构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在执行环节作出规定。在制订解释时难以考虑到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部分篡改”,而在申请执行时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一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起诉时对事实进行“部分篡改”,而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已完全实现的债权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可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