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昆山警方接到市民张先生的报警,称其在上网时,一名女子主动添加其为QQ好友,并向其发送暧昧、带有诱惑性的话语。视频接通后,张先生发现对方衣着暴露,一面与他裸聊,一面邀请他下载一个直播间APP,称在直播间聊天更方便。意犹未尽的张先生失去了警觉,想都没想就安装了“美女”提供的APP。随后,张先生收到对方发来的消息,内容是他与“美女”裸聊的截图和视频,以及一串自己手机通讯录内的电话号码,并威胁说如果不想让自己的亲戚朋友看到这些视频,就得花钱把视频买下来。张先生羞愧难当,碍于面子只得按对方要求进行多次打款,但对方每次拿到钱后,又会再找理由继续要钱。张先生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无底洞,只好报警求助。
【调查与处理】
接警后,昆山警方立刻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对类似警情和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过海量数据筛查,昆山警方捕捉到了与嫌疑人轨迹相关的关键信息,最终将目标锁定在福建漳州地区。4月24日,昆山警方实施抓捕行动,成功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查获电脑、手机、各类话术脚本等作案工具。目前,5名涉案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昆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分析】
1、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
两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而“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与“发帖型”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敲诈勒索通常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例如行为人自己建立或者经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收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系并告知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否则就要继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者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采用了“索取”的表述,意味着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处罚
两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敲诈勒索罪是与普通的敲诈勒索罪同等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全省首例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件。“裸聊”敲诈性质恶劣,对受害人的伤害很大,一旦中招,就容易掉入陷阱,难以解脱。嫌疑人利用受害人因担心不雅视频曝光后身败名裂的心理,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受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很多受害人为了顾及自己的脸面,让嫌疑人删除不雅视频,往往会心甘情愿被人宰割。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许许多多的犯罪行为。广大网友一定要养成健康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洁身自好,不要沉迷于色情内容,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陷入“桃色陷阱”, 与人视频聊天通过正当软件,不要轻易安装陌生人发来的应用程序,这些基本都是木马病毒。
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当我们遭遇网络上的敲诈勒索时一定不要慌张,要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