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狩猎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2020-05-22 11:12: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被告人王某多次至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篁里村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夹狩猎黄鼬、松鼠等野生动物并贩卖。2020年2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宜兴市西渚镇筱里村厚圩136号的家中查获已死亡“三有动物”黄鼬10只、赤腹松鼠5只。同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7日通过智慧庭审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所猎捕的动物均已死亡,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罪名侵犯的客体均归属于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该类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同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若因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首先,宜兴市全境范围系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包括猎夹等,故王某的猎捕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要件。该罪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的非法狩猎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故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注意的是,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行为人王某猎捕的黄鼬和赤腹松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行为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都不影响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行为人为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伤害到整个生态链,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存在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风险。

4、本案系适用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的又一次典型示范,该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流域、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因本案属于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范围,故检察机关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猎捕、贩卖、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就是为了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本案判决依法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通过专业人员揭示非法狩猎的危害性,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警示群众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

此外,非法狩猎罪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系生态平衡。本案以案释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罚。本案系四地联网“隔空”审判,意在向群众普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倡导群众知法守法,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姑苏区司法局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