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周某某、王某某离婚后,周某某将其5个月左右的孩子周某委托金某某母亲代养。此后,因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周某某,金某某报警称其母亲在家门口捡拾了一男婴。派出所将该男婴交由社会福利院代养,福利院经登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该男婴,后为该男婴取名鲍某。2017年6月30日,鲍某某、郑某某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同日,民政局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弃婴(儿)捡拾证明、弃婴(儿)报案证明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办理了收养登记。2018年1月,周某某以该男婴系其委托金某某代为照顾为由,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民政局未予撤销。周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
【评析】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家庭是孩子的避风港,对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收养的方式使其回归家庭生活,让脆弱无助的生命得到关爱照顾。正是因为收养登记中相关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更应当慎重履行职责,确保收养登记的准确、规范、有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查找的责任主体、查找程序和方式,确保收养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进行。接受捡拾弃婴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掌握户籍登记管理等优势资源履行查找职责;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并做好与公安机关的衔接,不放过任何存疑的线索;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除审查必要的申请材料之外,更应该及时发布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划定查找范围,筛选对比分析人口登记情况,实际走访等综合扩大查找范围,穷尽可以采取的调查程序,真正发挥查找程序的作用,而不能仅仅以书面材料的审查作为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
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公告是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登记的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本身也是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通和逾越,本案中,鲍某某、郑某某提出申请的当日,民政局即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受理申请后没有办理公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查找职责,被诉收养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收养登记职责的履行并不只是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登记行为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是检验登记机关有无尽到审查义务的重要标准。被诉收养登记以证明代替证据的做法架空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对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未进行核实,申请材料形式上合法掩盖不了基础事实虚假的实质;未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而是以讹传讹作出判断,当属怠于履行审查职责。公民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应受到特别保护。收养的根本目的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但显然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没有理由让原生家庭的感情作出牺牲,至于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的状况,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法律保护正当的利益和感情,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理性与感性的情感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收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所确认的收养条件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撤销。□金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