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眼睛受伤,法院判决球友适当补偿
2020-07-06 11:23:00  来源:法润江苏

丁某与吴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经常一起打篮球,2019年4月30日,两人像往常一样相约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丁某持球进攻,吴某防守,在两人对位时发生碰撞,导致丁某左眼受伤。事后,丁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并进行手术。丁某认为,其受伤系因与吴某碰撞所致,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药费4万余元。

庭审中,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同打球的唐某的证言,证明丁某确系与吴某碰撞后导致左眼受伤的事实。被告吴某对此表示认可,但其表示,丁某受伤时自己站在篮下并未移动,是丁某为争抢篮板时前冲撞到自己身上的,并且丁某常年打篮球,应该清楚篮球运动存在风险,其损失应由丁某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吴某是否应对原告丁某因打篮球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篮球运动具有高强度对抗性及因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危险性,参与者因此受到身体伤害既为可以预见,也为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对活动的危险自然具有充分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加害,参与该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参与者自担。反言之,任何篮球运动参与者无需为自己非故意行为对其他参与者的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参与者在参与篮球活动时并无负此责任的意识。竞技篮球如此,大众篮球亦莫不如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原告丁某受伤前后存在肢体接触,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丁某的受伤系被告吴某的被动防守所致,且即便此因果关系存在,原告亦未能证明吴某动作违法,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作为球友,多次在一起打球,原告更应了解篮球运动的受伤风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部承担两次住院产生的医药费,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鉴于原告因为该事故遭受严重伤害,造成较大损失,由被告吴某进行适当分担损失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酌定由被告吴某补偿原告丁某4500元。案件审结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清江浦区法院 张天 马珂)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