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一道路东半幅慢速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在从右方超同向在前行驶至此向右靠的由李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以路人名义报警,并与路人将伤者送附近医院救治,因伤者伤势较重,随即被转院。后张某返回肇事现场,准备取电动车离开时被现场交警询问,他称是路人,肇事者已逃跑,随后被交警带到交警中队了解情况。交警经调取现场监控、比对现场电动车碎片后,最后张某承认肇事事实。
【分歧】一是被告人张某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嫌疑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和被害人重伤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某不具“逃逸”情节,理由:(1)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该案被告人张某将伤者送医院后,又返回肇事现场,并未逃离事故现场;(2)被告人张某虽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但在事故发生后既主动报警,又将伤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其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客观行为;(3)被告人对交警称其是“路人”“肇事者已逃逸”,只是未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二是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1)被告人以路人名义报警、送伤者到医院后准备离开现场、对交警说谎,且事故发生后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其行为较为恶劣,具较大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因被告人交通违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且其有主要过错,符合该罪构成要件;(3)按照重条款优先原则,当张某行为不能适用交通肇事条款时,可应适用普通条款,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量刑。
三是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行为属于“逃逸”,理由:(1)从其主观目的看,说明张某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其庭审也承认返回现场是拿电动车准备去上班的;(2)从其离开医院行为看。虽张某有报警、将伤者送到医院行为,但作为肇事者应在医院继续帮助抢救伤者并等候交警处理,而张某将伤者送医院时既未向救护人员说明自己是肇事者,也未给救护医院留下姓名、电话,并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医院,其回到现场也并非等候交警处理,而是准备拿车上班,从其行为已属于逃逸,且逃逸行为从离开医院起就已完成。他的离开不但给警方破案带来较大困难,同时致伤者继续处于较为危险境地。(3)从其事故现场行为看。这种隐瞒肇事者身份、现场躲藏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质也是一种消极逃跑行为。因此,笔者同意第三观点。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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