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军官等身份招摇撞骗,请托他人安排其子女入学、就业;骗取他人无息借款,为其经商出谋划策、提供办公场所等便利条件。张某某在冒充军人身份实施一系列招摇撞骗行为过程中,虽称自己系退役军官,但一直强调名义上退休,实际仍为部队负责相关情报收集工作。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能否认定张某某“冒充军人”。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未冒充现役军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虽称已退役,但表示仍为军队工作,基于该因素被害人才为其提供经商、子女入学、就业的帮助,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军队的威信和声誉,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某冒充的是军队中较高级别的军官,认为如此高级别的军官退休后仍属于由军队管理的人员,并未超出常人朴素的价值判断。张某某明示仍代表军人在履职,延续军人的职责,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影响恶劣。认定张某某系冒充军人,并不违背刑法目的。
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等也涵盖在军人范围之内。在确定是否“冒充军人”时,采用广义的标准,并未超出“军人”在刑法中的应有之义。
刑法中涉及“军人”的条款,只有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其他均直接表述为“军人”。从整个刑法条文体系看,在没有特殊强调的情况下,将部分非现役人员认定为军人,并不会造成刑法规范和价值判断的冲突。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用语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在特定的语境下工作的,使用的目的不同、语境不同,含义也就不同。是否认定为“冒充军人”,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依照常人标准判断,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人,即可认定。
郭 珍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