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明确同意办理借记卡的行为定性
2020-08-25 10:17:0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案情]

2015年,王某接受陈某某等22人委托(实际为买断人伤代理)代办保险理赔,并据此获得前述人员居民身份证,向某商业银行申领借记卡22张,用于接收保险理赔款。现查明,涉案22张借记卡办理未征得陈某某等人明确同意,且王某实际获得理赔款高于其交付委托人的数额。

[评析]

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银行借记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的,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在接受陈某某等人委托代办保险理赔过程中,未明确征得委托人同意,用其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行为是否认定违背他人意愿。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委托人未明确同意办理借记卡,但委托人名下借记卡是接收保险理赔款的必备工具,王某办理借记卡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意愿。第二种意见认为,委托人未明确同意,且事后也不知道王某代为办理借记卡。王某办理借记卡的行为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同意代理保险理赔不等于同意办理借记卡。办理保险理赔必须有委托人名下借记卡用以接收理赔款,但办理借记卡不是办理保险理赔的必备环节,比如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借记卡。因此,不能认为陈某某等人默示同意王某为其办理借记卡。

其次,王某实质上侵害了委托人保险理赔权益。王某利用委托人对自身理赔权益认知的缺陷,买断委托人的保险理赔权益,之后擅自办理委托人名下借记卡接收保险理赔款项,以掩盖保险理赔实际情况,导致委托人对具体理赔数额一无所知,侵犯了委托人对其应获赔偿数额的知情权。

再者,借记卡办理应遵循未经同意即可认定违背意愿的原则。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身份证件号码、借记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个人信息控制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王某作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控制者,利用该信息申领借记卡应征得委托人明确同意,未经同意即违背他人意愿。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何 伟 廖小梅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