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举证
2020-10-27 15:3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8年11月,某平台女主播陈某在一次网络直播中与李某认识。2018年12月,陈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李某支付宝账户分别打款3000元、20000元,合计23000元。后陈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李某催要该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偿还借款23000元。李某辩称该23000元是其应陈某要求在陈某的直播间刷礼物,陈某承诺给付李某的返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2.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欠缺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顺序应当是:首先,由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其次,若被告抗辩,则应对抗辩事由提供证据;最后,被告证明其抗辩事由后,原告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

本案中,陈某作为本案原告依据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借款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已由陈某转移至李某。李某认可收到陈某转入的23000元,亦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同时主张双方曾约定由李某在陈某直播间刷礼物以增加陈某人气,而陈某将所刷礼物的平台分成返还给李某。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主要理由为:第一:李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有过上述约定。第二、李某陈述陈某承诺的返点为刷礼物金额的40%,然李某共为陈某刷了价值30000元的礼物,如果李某陈述真实,那么陈某应当向李某返还12000元,现陈某向李某转账23000元明显超过12000元,与常理不符。第三、根据陈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来看,陈某每次向李某催要23000元时,李某均未予否认该款为借款,亦未提及该款为刷礼物返点,亦与常理不符。综上,在李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并未转移给陈某。陈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李某理应将其收到的陈某转来的23000元偿还给陈某。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