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要求减少抚养费能否支持
2020-11-27 15:3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原告系杨某与被告所生育子女。2017年2月9日,杨某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杨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等内容。被告支付过几笔抚养费后,便拖欠不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工资证明,证明其收入大幅度下降,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评析】

关于被告能否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笔者认为,被告无权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其应就此提起反诉。理由如下:

索要抚养费纠纷与离婚纠纷有本质区别。索要抚养费纠纷属于单一型之诉。离婚纠纷是复合型之诉,考虑到离婚案件中通常另一方不想离婚,对提起反诉亦持消极态度,为了更好解决离婚纠纷,在判决双方离婚时需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问题,故此时被告的抗辩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请求一并审理,而不需就此提起反诉。故离婚纠纷中双方的多种请求均可合并审理,此所谓诉的合并。而索要抚养费纠纷的案由只是单纯的一个诉讼请求,并不掺杂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等其他问题,被告抗辩只能针对其是否欠付抚养费进行。

要求支付欠付抚养费和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并不能吞并和抵销原告要求给付尚欠抚养费的诉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系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就此提起反诉。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本案中被告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抗辩。

被告在本案中抗辩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与原告母亲杨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其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离婚时间不长,其要求降低抚养费,虽出具了工资证明,但并不能证明其收入大幅度下降,且其要求较低抚养费是在原告索要抚养费时才提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时法院如果支持被告抗辩则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