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坠楼物业应否承担责任
2020-12-16 14: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20年6月20日,原告金某、刘某之子金某某被发现死亡在其居住的小区绿植间,经派出所调取监控发现,金某某系从小区楼顶坠落。两原告发现金某某失联后,曾报警并与亲友多次在小区里寻找过金某某,后因遗体在树丛中时间过长产生气味才被人发现报案。金某、刘某认为金某某是在居住小区楼顶坠落,物业公司有监控却未及时发现,未能对小区物业工作尽到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对金某某的坠楼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金某、刘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管理人有过错。因此本案中,适用该原则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事实条件。

本案中,楼顶平台为连通各个单元疏散楼梯的消防平台,楼顶逃生门为消防安全出口,必须敞开,不得封闭。物业公司提交保安巡逻轨迹图照片,证实其对于保安巡逻路线及巡查地点有明确标示,楼顶平台并非保安巡查范围。金某某坠楼由公安机关定性为排除他杀。如金某某系自杀,物业公司对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如金某某坠楼系意外事件,根据现场勘验照片来看,楼顶平台1.2米高的护栏完好,且有明确提示严禁攀爬,金某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危险应有充分的判断力,也有足够的能力避免高楼坠落的危险。物业公司对于顶楼平台的安全管理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如将金某某坠楼的后果归咎于物业公司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加重了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明显不公平。另外,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绿化养护协议等证明其将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已委托专业的绿化养护公司,在事发期间,绿化养护工作正常进行。应急措施的采取及绿化工作情况只影响损害结果发生后的后续处理问题,但与金某某之死并无因果关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