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是否一定系内部职工
2021-01-12 14:5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甲公司承包了某小区工程,王某施工了该小区3号楼工程,但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协议。王某系二级建造师,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为王某缴纳部分社保。该小区工程施工期间,甲公司多次向王某账户汇款,王某向甲公司出具收条,甲公司向王某出具支付明细(载明支付款项中扣除5%综合服务费、代支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王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在答辩时却认为王某系单位内部职工,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还是转包合同关系,即王某的身份是内部职工还是实际施工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系合法内部承包关系,王某是甲公司涉案工地的内部管理人员,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理由是王某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为王某缴纳部分社保,王某作为内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就是分包工程的利润。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系转包合同关系,理由是王某并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甲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而是用自己资金为工程进行投入,王某系实际施工人。王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为王某缴纳部分社保,两者之间系利益交换,不能作为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合法内部承包关系中的内部职工与单位之间应当系劳动关系,内部职工对于承包工程无需投入资金,资金、设备等均应来自于单位。本案甲公司与王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对涉案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投入,甲公司在付款时明确载明扣除综合服务费以及代支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明显违背合法内部承包关系特征。将分包工程的利润当做劳动报酬的主张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分包工程的利润应当是投入资金的回报,而不能作为职工的劳动报酬。王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为王某缴纳部分社保,两者之间系利益交换,甲公司仅凭为王某缴纳社保来主张内部职工关系,依据明显不足。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应当系转包关系,王某对涉案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投入,王某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但王某并无建筑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应当是违法转包关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