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法律事实
2021-01-12 14:5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唐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过某道路,道路上方的有线电视电缆下垂,广播线(广播线在电缆线上方约20厘米)脱落后悬在半空横跨在道路上(唐某某没有看到广播线、电缆线下垂)。经过时,唐某发现广播线、电缆线过低可能影响通行,后案外人吴某某爬上货车车顶帮唐某某撑起电缆线,货车得以通过。此时,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某某)与货车交会时,被悬在半空(距地面约1米左右)的广播线割伤颈部,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唐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证明书虽未载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但结合相关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唐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客观事实无法再现的情况下,证据的采信决定了法律事实的认定,从而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案件要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法官应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法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本案中,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书,未认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结合唐某某的当庭陈述,王某某、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唐某某自认事发前经过案涉线路时没有看到电缆线、广播线下垂,重型自卸货车经过此路段的合理时间内又没有其他大型高海拔车辆经过,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唐某某驾驶的车辆刮擦到电缆线,导致电缆线下垂及广播线脱落下垂后悬在半空中,后被害人李某某被脱落的广播线刮擦致死,该组证据可以达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故唐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