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找到经营断桥铝窗户生意的戴某商量订做窗户,戴某便来到陈某家中量尺寸。测量过程中,陈某与戴某协商对室内空间连接处下部的墙体进行砸除。现场测量结束后,戴某便进行了统一报价共计6300元,陈某觉得价格合适同意交给戴某做,并支付定金2300元,随后戴某向陈某出具一张便条。
然而,在戴某及其雇佣工人砸墙施工时,一水泥块不慎坠落,砸中了张某停在楼下公共停车位的轿车,陈某等人立马通知了张某。当天下午,张某至4S店维修车辆,陈某预付了车辆维修款5000元。随后,维修服务公司向张某出具账单及维修费票据,车辆天窗维修费共计13080元。
张某与陈某、戴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评析】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基于脱落、坠落的不同原因,分属不同侵权责任形态。其中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物件实际的合法管控者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物件脱落、坠落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张某车辆天窗系戴某及其雇佣工人在砸墙施工过程中水泥块掉落导致的,属人为原因,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一、砸墙的行为属于承揽合同范围还是义务帮工?
根据庭审时戴某的陈述,其在去现场量尺寸过程中陈某与其商谈砸墙,尽管戴某与陈某就砸墙是否约定价款陈述不一,但戴某向陈某出具的收到定金的便条时已经确认了合同总价款,亦即在量完尺寸后双方才确认的价款,故可以确认双方在商定总价款时已经确认了戴某需一并完成砸墙工作。综上,可以认定砸墙包含在承揽合同范围内。
二、陈某有无定做、指示、选任上的过失?戴某有无过失?
戴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在砸墙过程中明知设备阳台为开放状态,未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水泥块掉落,不论该水泥块掉落行为是戴某还是其雇佣工人实施,对外应由戴某就该过错承担责任。
砸墙过程中陈某全程在场查看,其对于设备阳台处于开放状态,砸墙过程中水泥块有脱落、坠落可能,有侵害他人权利可能是可预见的。而陈某在全程查看的情况下,并没有指示预防措施而任由戴某及其雇佣工人进行砸墙施工,具有指示过失。张某车辆系停放在小区车位,在此过程中无过错,陈某、戴某均有过错,故酌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张某的损失如何认定?
张某车辆天窗损失,有维修费发票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车辆维修费13080元,应由陈某负担6540元,戴某负担6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