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卢某某在某理发店报警称有人醉酒闹事,民警张某某、辅警汤某某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店内与卢某某纠缠,并辱骂民警,拒绝离开现场。后民警张某某、辅警汤某某欲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高某某拳击张某某面部,挠抓张某某手臂,致其面部轻微伤。
【评析】
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名起诉到法院后,恰逢《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系新设立的罪名之一,对被告人高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如何适用罪名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按袭警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仍按起诉罪名妨害公务罪进行判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高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在旧法、新法中均规定为犯罪,故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旧法将其规定为妨害公务罪中从重处罚情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其改为单独法定刑配置,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并突出了行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的表述。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在新法、旧法中均构成犯罪,故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轻于“袭警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刑或者最低刑。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如果适用袭警罪,则要适用袭警罪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量刑幅度中最低法定刑幅度为管制。再看妨害公务罪中,该罪名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量刑幅度中最低法定刑幅度为罚金,可见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低刑罚金要比袭警罪中的法定最低刑管制轻。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同一量刑档次内,对被告人高某某应判处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