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帐篷引发事故的赔偿责任
2021-03-26 14: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某村委会设置的防疫帐篷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疏于观察车前路面情况、临危时措施不力,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村民委员会在道路上架设简易帐篷,影响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按照40%的责任赔偿其损失。

【评析】

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村委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某村委会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某村委会因防疫要求响应政府号召搭建防疫帐篷,且在帐篷前方设置了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其行为是为了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主观上并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某村委会搭建的防疫帐篷主观上虽系为社会公共利益,但仍然应注意方式、方法及设置的合理性,其在道路上设置帐篷确实影响了他人通行,故可在其事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首先,本案并非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价值观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体现了全体公民的集体利益。个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村委会在道路上设置堵卡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的行为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防疫管控等必要的防疫措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其不仅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而且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目的亦是为了整个社会人民的利益。故应该考虑相关单位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能机械地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确认其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这一理念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还处于“无人区”。如若仅凭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就绝对免除某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明显较大损害当事人张某的个人利益,不利于利益的平衡考量。由于某村委会在道路上设置帐篷确实影响通行并引发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张某产生较大的损失。故某村委会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村委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如因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轻微且未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免除赔偿责任,但损失较大的,可酌情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