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尚未安装的假肢费用能否支持
2021-04-19 14: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8年8月,原告于某受雇于被告戴某从事工件打磨工作。于某在打磨工件后用行车钩吊时,工件不慎脱落,导致于某右小腿受伤。后经治疗,于某右小腿截肢,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于某就自身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尚未安装的假肢、假肢维修等各项费用80余万元。对于原告于某的其他损失费用,被告无异议,但对于尚未安装的假肢等费用,被告提出异议,辩称尚未实际发生,不予赔偿。

【评析】

关于原告主张尚未安装的假肢、假肢维修等相关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该项费用已有相关鉴定机构对假肢费用、使用年限等做出了鉴定意见,该项费用一并主张,亦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张尚未安装的假肢、假肢维修等相关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因意外致残的受害人,法律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其合法权利。对于产生的损失,应赔尽赔,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伤截肢,安装假肢将弥补因截肢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从方便原告日后生活的角度考虑,极大可能会安装假肢。虽目前尚未安装假肢,但有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相关费用、使用年限等情况,法院对该假肢及相关费用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于尚未安装的假肢赔偿期限,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现有年龄予以确定较为合理,以保证受害人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而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

作者:陆兵 王琼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