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职
2021-09-03 15: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群众举报发现,市中心某小区中间有一条东西向五米宽,百米长的商业街,密布私营餐饮、小旅馆等。街道两头分别连接一条南北向的餐饮集中街,一条南北向的城区主交通要道。涉案街道上共有6处消防栓,其中3处腐锈无法使用,3处未连接水管,消防带和喷头全部被盗。该县检察院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修复消防栓,保障该区域消防安全。后消防救援大队回复,该道路周边的市政道路上设置的消火栓能够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求,上述6处消火栓可以不设置,并予以拆除。

【评析】

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是否实质上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需继续履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消防救援大队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防救援大队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可以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检查。根据该规定可知,消防救援机构是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消防隐患检查的,而非主观或经验判断。所以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本案所涉区域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决定时,应当提供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履职应遵循合法合理性原则,而不是仅仅一个结论作为充分履职的内容。如果以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审查判断力为由,放弃检察公益损害审查权,会给行政机关留下消极应付或拒绝配合的隐性操作空间,也会让行政公益诉讼难以进入更深的履职监督层面。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在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不仅要进行形式监督,还要加强实质性监督,全面审查其专业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要求,履职情况是否达到可接受度等,真正达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通过常识和经验判断,本案涉案街道范围不大,依消防救援大队所回复,周边市政街道上的消防设施足以满足安全需要,为何建筑开发商仍安装消防栓。消防救援大队的回复,无法令办案人员形成消防安全隐患已经消除的内心确信,公益诉讼检察官应树立持续跟踪理念,深入了解消防安全领域规范,提高行政专业领域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保护公共利益。

作者:戴平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