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兵、王某英夫妇在家族公亲长辈的安排下,于2011年2月26日与未婚亦无子女的叔叔王某林签订了《承嗣协议》,约定:王某兵、王某英作为承嗣人,王某林生老病死以王某兵、王某英为主要责任人,百年后所有遗产由王某兵、王某英继承。2020年7月18日,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兵、王某英以儿子、儿媳的身份按农村风俗操办了后事。后王某林的兄弟姐妹对王某兵、王某英继承王某林遗产以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权利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王某林在家族中公亲长辈的主持见证下自愿订立的《承嗣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有效,两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为王某林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死亡赔偿金,一般应由王某林的近亲属享有,两原告虽不在王某林法定近亲属范围内,但从与王某林的亲疏关系和生活的紧密程度看,两原告对王某林生活上尽到了扶助义务,理应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从双方签订《承嗣协议》本意出发,尊重善良风俗,参照近亲属的身份,参与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的适当分配。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原告有无受遗赠的权利,两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其比例如何。
遗赠人非正常死亡,只要扶养人依约履行了与遗赠人生前需要相适应的义务,即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的民事合同,自然受合同法律规范的约束。扶养人依协议履行扶养义务,对遗赠人生前给予必要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及扶助,在遗赠人死亡后负责办理其丧葬及其他后事。协议的履行期自成立之日至遗赠人死亡丧葬后事处理结束。如果遗赠人未年老而意外死亡,只要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与其需要相适应的义务,遗赠人死亡后,又为其办理丧葬及其他后事,协议履行符合约定,无违约行为,应当认定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完毕。扶养人应当享有取得协议约定范围内遗赠人遗产的权利。
家族宗亲成员履行了扶养义务后,可依习惯享有遗赠人近亲属的权利。首先,基于“继承丧失说”的立法原理,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使其继承人能够合法取得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产生的遗产减少。两原告参与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具有补偿其可得遗产减少的法理依据。其次,把子女过继给同族同辈无子女的人为后嗣,在全国各地虽说法不同,但其核心要义基本相同:一是确认过继子女为无子女人员的子女,二是由过继子女承担无子女人员生养死葬义务,三是无子女人员死亡后所有财产由过继子女继承。这种过继行为在家族内部解决了无子女人员生养死葬和财产继承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尊崇,人们确信这种养老习惯和财产继承方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民间习惯,本案中两原告享有王某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第三,从原、被告与王某林之间物质与精神的紧密程度来看,王某林若非因交通事故去世,两原告仍将承担王某林的养老责任,而三被告并不承担任何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即使不在继承人范围的人员,尽到一定扶养义务的人仍可以享有继承人的部分权利。因此,从原、被告与王某林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感情亲疏远近、权利义务关系衡量,两原告参与死亡赔偿金等款项的分配,才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