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需要将某包装有限公司的纸板运送至另一包装公司院内,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贺某某丈夫杨某某,由杨某某组织联系贺某某等四人在院内进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贺某某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贺某某因外伤构成人体十级伤残,贺某某认为其与刘某某之间是提供劳务者关系,遂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评析】
观点一:贺某某为刘某某搬运货物,搬运货物本身是提供劳务的行为,贺某某与刘某某是雇佣关系。观点二:贺某某虽为刘某某提供劳务,但贺某某向刘某某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将货物搬运完毕,贺某某提供的并非是单纯的劳务,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在实践中,应综合以下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根本目的在于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就被告而言,其让原告等人卸货,目的是使纸板从车上卸下,交付给被告某包装有限公司,其并非注重劳动过程,而是注重工作成果。就原告等卸货人而言,其卸货的目的,是通过交付工作成果而取得等价的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支配和服从关系,雇员需要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承揽人自行决定其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安排或监督管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人身依附关系。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且雇员只要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报酬往往是根据工作量来确定,报酬与工作量具有对等性,其与雇员的劳动报酬不同,往往不是一个稳定的数额,且往往于工作成果交付时即支付报酬。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从表象上看,似乎具备一些雇佣法律关系的形式特征,但从实质上看,双方系属能够即时结算的松散型合伙承揽法律关系。该合伙承揽的合伙人,以劳动力作为投资方式,共同完成劳务,平均分配报酬。
李婷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