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初,包某通过某银行进行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开展Ag(T+D)合约交易,协议约定如果包某账户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时,须最迟在当日两点半前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银行有权强行平仓。当月国际形势不断下滑,17日零时包某保证金账户比例达到约定强行平仓标准。银行通知其11点前补足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平仓。包某答复不予补交。当日14时37分银行报入强行平仓委托单,因该交易日价格跌停没有成交,后撤销委托。同日,金交所发布通知次日暂停Ag(T+D)交易一天。次日20时44分,银行再次报入强行平仓委托单,后成交。包某认为,银行没有及时平仓导致损失,要求银行免除账户欠款并返还相应保证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对此,笔者认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本案的Ag(T+D)业务属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银行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
衡量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要从卖方机构能否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方面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在2011年即任职贵金属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其在诉讼中也表示清楚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可以认为其系自主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自担风险。同时,包某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勾选同意《风险评估揭示书》和《业务协议》,确认已详细阅读揭示书和协议内容,认识到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在揭示书和业务协议中均以加粗加黑字体提示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可能存在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金额损失的风险,应当认定银行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故本案原告相应损失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