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社保机构能否拒发失业金
2021-11-24 10: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8年,江苏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与1600余名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60日内,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因当地就业处缴费系统中显示公司处于欠费状态(此时公司已拖欠社会保险费达一年之久,且银行账户无存款),职工被告知暂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公司资产变现,管理人缴纳了拖欠的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金方得以申领。

【评析】

笔者认为,在破产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以此为由暂缓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申请失业保险金。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里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失业人员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依法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其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是一种行政给付,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要受到合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约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破产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发失业金”的规定,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发失业金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其三,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而不是剥夺失业人员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四,失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无论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都应当依法发放失业金。以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为由拒发或缓发失业金的操作于法无据。

作者:胡玖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