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2月,彭某与妻子徐某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彭某抚养,徐某支付生活费;金手镯归徐某所有,徐某支付彭某1万元,法院依法对双方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20年1月,彭某发现儿子非其亲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给徐某、徐某向其支付多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彭某的诉求。2020年4月,彭某以离婚时受到欺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小孩非彭某亲生,但是财产分割是夫妻调解的重要考虑因素,是离婚调解协议达成的基础之一,彭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故驳回了彭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协议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任一方不可随意撤销、反悔,离婚协议也不例外。较之其他协议,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其并非单一事项的处理,除婚姻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支付、其他补偿等问题,需要“一揽子”处理,双方往往对多种隐性对价进行不断的磋商、妥协,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会最终离婚。离婚结果既已发生,便不可逆转,若将财产分割条款与离婚协议割裂,单独评价,随意撤销,将引起大量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对另一方也明显不公。
本案中,彭某、徐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进行了考量,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也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虽然小孩非彭某亲生,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且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也基本公平,没有因亲子关系致彭某利益受损,故彭某要求撤销原调解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若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进行了大额的财物赠与,或子女由徐某抚养,其在财产分割时明显给予徐某照顾的,因该赠与、财产分割行为隐藏了亲子关系这一对价,此时徐某若以非亲子关系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邵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