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异质授精” 不能逃避抚养
2021-11-24 10: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男和乙女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多年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经诊疗系甲男精子成活率极低导致不孕不育,甲男因自己不育多方寻医问药,花去巨额医疗费用亦未果。甲男父母提议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愿意承担辅助生育费用,乙女表示同意。在辅助生育过程中因甲男的精子质量极低,无法使用,只能使用捐献精子,甲男表示反对,但经其父母劝说后又予以认可。后甲、乙二人共同从某医院精子库中随机选取社会捐献精子一组,采用试管婴儿(母体外授精)的方式对乙女人工授精。多月后乙女顺利生育一女婴,甲男对该女婴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7月份,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表示该女婴非其亲生,故拒绝承担抚养费。

【评析】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医疗技术,采用非传统的方式怀孕所生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指将丈夫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植入妻子的体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体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

现代辅助生殖技术解决了很多生育难题,许多渴望生育但自身又不具备生育条件的父母,通过该技术如愿以偿成为父母。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精子和卵子均来源于夫妻双方;第二种是精子非来源于丈夫,但丈夫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此处指人工授精成功之后,而非婴儿出生之后,下同)不表异议;第三种是精子非来源于丈夫,丈夫事先未同意,事后也不认可。

上述三种情形所生子女,法律地位不尽相同。笔者以为,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非议。第二,精子非来源于丈夫,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不表异议,妻子采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在事前及事后均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这种行为违背人伦道德,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违背夫妻信赖利益,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血亲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中,乙女经人工授精成功生育小孩,该行为不可逆转,不容反悔,否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甲男对是否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有过疑惑,但最终予以认可并共同选取精子,应当认定甲男与乙女对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事实存在合意。法院裁判认为,甲男应当对该承担抚养义务。

王雷明 陈钧伟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