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蔡某(男)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女儿蔡某某。2020年5月22日,蔡某与孙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女儿蔡某某由孙某抚养;2.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孙某所有,房贷由孙某偿还,两辆轿车双方各分得一辆,其他财产均归孙某所有;3.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50年5月20日止30年内,蔡某向孙某支付300万元,蔡某工资卡即日起交予孙某,由孙某按月提取,直至300万元付清。离婚后,孙某仅提取了蔡某数月工资,后蔡某更换工资卡导致孙某提取不能,故孙某提起诉讼要求蔡某继续履行,蔡某即提起本案诉讼(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中关于300万元相关条款。
庭审中,对于300万元相关条款的由来,双方各执一词,孙某陈述系蔡某出轨后急于离婚,基于过错而支付的赔偿款,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蔡某存在出轨行为;蔡某陈述其系警察,孙某因与其感情不和,利用其对名誉的爱惜,经常到其单位吵闹,动辄找领导、找纪委,对其工作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其为免于孙某的纠缠,被迫签订了该条款。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的300万元相关条款,是否系蔡某在孙某的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是否显失公平。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主张撤销300万元相关条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首先,蔡某身为警察,应当知道孙某的行为未达到胁迫程度,在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孙某到其单位找领导、找纪委等并不会对其工作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且其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等途径解决与孙某感情不和的问题,而非必须选择签订该条款;其次,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作出的财产处分,常常掺杂情感因素,是以获得对方同意离婚为条件,平衡各项利益的结果,因此不存在显示公平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300万元相关条款不是蔡某真实意思表示,对蔡某显失公平,可予撤销。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蔡某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的法定事由;其次,300万元的给付方式为孙某按月提取蔡某工资,说明蔡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无此支付能力,需依靠未来几十年的工资收入给付;再次,在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中,仅有的一套住房、一部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均归孙某所有,蔡某仅分得一部车辆,共同财产分割对孙某更为有利。因此300万元相关条款对蔡某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但依旧受民法调整。本案300万元是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外,一方额外支付另一方的赔偿款。当给付方无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时,该赔偿条款即无法律依据,且综合给付方的职业、收入、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等情况,该赔偿数额明显超出了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对给付方显失公平,因此可予撤销。
陈江红 郭东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