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销售者“欺诈”能否“退一赔三”
2021-12-14 16:1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4月,高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该公司告诉高某左侧车门发生过磕碰。高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左侧车门有漏水现象,在查询后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左侧安全气囊弹出,后仅用扎带扎起塞入门中,并用电阻短路,使行车电脑无法报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高某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一赔三”。

【评析】

具体来说,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如本案中,将重大事故后的二手车辆说成轻微碰擦的车辆,诱使买受人购买;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均属于欺诈行为。如本案中,二手车公司就隐瞒了其知晓案涉这辆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本案中,高某在该公司的欺诈行为下,而认为案涉车辆系轻微碰擦的车辆,并作出“小磕碰是难免的”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就日常生活而言,结合二手车购买者的普遍心理,事故车的重大事故情况系其购买二手车的重要考虑因素,故本案中,高某确系因错误而购买了案涉车辆。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欺诈”维权,可能遇到不少问题。二手车经营者主观上的目的是为了将二手车顺利高价出售而产生了欺诈的故意,若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国产组装车冒充进口车、隐瞒翻新情况等实施的欺诈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欺诈;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当在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购车行为之前,若在消费者已经决定购车后,为了推销配件、改装、贴膜等服务进行的欺诈,则不能就整车销售主张认定欺诈,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须全部或大部分因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二手车经营者在购入曾因重大事故受损的车辆并维修后向第三人出售,未如实告知车辆事故情况及损害程度导致购买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

在认定“欺诈”后,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能否得到支持?销售者的欺诈行为导致的后果需达到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程度,如本案中,案涉车辆之前发生的事故已经伤及主体框架并更换了46个零部件,且定损金额超过二手车价的三分之一,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手车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倪伽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