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当场勒索少量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12-20 10:4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某(18周岁)纠集陈某某(14周岁)、吉某某、丁某某(均13周岁)等人,深夜将被害人(12周岁)挟持至某小区天台处,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强制被害人给付人民币400元;因被害人没钱,便强制将被害人微信零钱内人民币15.6元转至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账户。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等人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少量钱财,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系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行为,但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伙同多人于深夜、在危险高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未成年人当场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陈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主要是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陈某某等人以暴力、强制等手段从被害人处当场勒索了人民币15.6元,且该暴力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乍一看,陈某某等人的行为貌似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动机来看,陈某某等人先暴力勒索400元未果后强行将被害人微信内仅有的15.6元全部转到自己账户,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而非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从犯罪对象来看,陈某某等人暴力、强制索财,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客体;而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3.从犯罪场所来看,陈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未成年被害人深夜被挟持至小区天台,又被施以暴力和强制,陈某某等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本案中,陈某某等多人于深夜在危险高处,使用暴力、强制手段,当场洗劫未成年被害人的财物,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翁立萍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