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沿着某道路行驶,其在很远处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设卡检查,其意识到如果继续往前开,会因酒后驾车被查处,于是王某某立刻打转向灯右转,企图从该侧道路驶离,但恰好该道路上此时也有交警进行例行检查,王某某被该处交警查处,经呼气检测和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评析】
逃避检查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也是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因素,因此逃避检查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较大。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确实知道交警在前方设卡检查,但是交警并未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也没有示意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转入其他道路行驶,其行为与正常的变换道路行驶并无二致,不属于逃避检查,不应从重处罚。
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从执法者角度分析检查的客观实际情况。仅仅有被告人的规避行为,而没有执法者的检查,也不构成逃避检查。公安机关查处酒驾时,交警一般在道路上巡查或者在路口设卡,发现可疑车辆会叫停进行检查。如交警发现了疑似酒驾的驾驶人准备让其接受检查,或是发现了逃避检查的车辆,但驾驶人仍继续逃跑规避的,这些情形可构成逃避检查。
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检查。
顾勇